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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橋架采購合同
采購人:云南萬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出售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 中共孟連縣委黨校整體異地新建項目工程項目的 防火橋架 采購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
序號 | 名稱 | 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小計: |
1 | 槽式防火板橋架(三面) | 300*150*1.5 | 米 | 1076 | 59.60 | 64129.60 |
2 | 水平三通 | 300*150 | 個 | 12 | 77.50 | 930.00 |
3 | 水平彎 | 300*200 | 個 | 2 | 67.00 | 134.00 |
4 | 上彎 | 300*200 | 個 | 2 | 67.00 | 134.00 |
5 | 槽式防火板橋架(三面) | 300*200*1.5 | 米 | 80 | 67.00 | 5360.00 |
6 | 槽式防火板橋架(三面) | 200*100*1.2 | 米 | 408 | 34.50 | 14076.00 |
7 | 水平三通 | 200*100*1.2 | 個 | 8 | 45.00 | 360.00 |
8 | 水平彎頭 | 200*100*1.2 | 個 | 8 | 34.50 | 276.00 |
9 | 下彎 | 200*100*1.2 | 個 | 8 | 34.50 | 276.00 |
10 | 橋架 | 100*100 | 米 | 200 | 20.00 | 4000.00 |
11 | 橋架 | 100*60 | 米 | 1000 | 11.00 | 11000.00 |
100675.60 | ||||||
1、本合同材料采用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價格,合同價格已包含乙方所提供的產品的采購、包裝、運輸至交貨地點、以及稅金等所有費用,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第二條 交貨、地點和方式:
1、交貨日期以甲方發出材料進場的通知要求的日期為準,到貨日期以雙方簽字確認交割的日期為準。
2、標的物的包裝、供貨、運輸、等工作及費用由乙方負責,運輸途中的毀損、滅失以及在裝、運、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3、雙方代表:
(1)甲方指派 李金洋 ( ) 為本合同指定收貨人,貨到甲方指定地點后,與指定收貨人簽字確認并加蓋甲方公章或項目部印章后方才有效。
(3)乙方代表: 李璞 (聯系電話: 17387187921 ),負責本合同簽訂、履行及結算收款等事宜,負責與甲方有關管理人員協商解決履約過程中的實際問題,保質、保量、按期履行合同義務。
4、交貨地點: 孟連縣娜允鎮允昂山規劃區 ;卸貨位置:乙方將貨物運至甲方施工現場指定位置。
5、材料型號、數量簽認:乙方需提供加蓋乙方公章、字跡清晰、內容齊全的材料送貨單,由雙方指定人員簽認確定數量,此單據僅代表材料型號數量認可。
2、材料款支付:
(1)乙方收款賬戶信息: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
乙方為 一般納稅人 。
甲方以支票或其他非現金結算方式支付材料款,乙方若為一般納稅人的,須向甲方提供一般納稅人證明。乙方在收取材料款前,須按照本合同甲方賬戶信息開具下列第 1 種材料款發票,發票金額不得低于對應批次材料款。
①開具甲方財務認可的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 13% ;
②開具甲方財務認可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2)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信息:
甲方企業名稱:云南萬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915308000863616909
銀行賬戶:137233021900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北市區支行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平原人家137號
電話:
發票備注信息:工程名稱:中共孟連縣委黨校整體異地新建項目
項目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連縣娜允鎮昂山規劃區
無論乙方是按照上述哪種方式開具發票,若因國家政策變更、建設(發包)單位要求或甲方項目部整體的稅務籌劃需要,乙方須配合甲方開具相應要求的發票,相應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價格中。
(3)付款方式:首付三萬伍仟元開始生產,付清尾款發貨。
第三條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1、乙方所供的建筑材料成批量生產/送貨前乙方須送樣品至現場經甲方、監理、建設(發包)單位確定后由乙方報驗并封樣,合格后方可成批量生產/送貨。
2、乙方所供的建筑材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或相關行業的強制性質量標準。材料進場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廠家資質、具有國家認可機構出具的與每批貨物相對應有效期限內的有效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合格證、檢測報告及相關強制認證文件。
3、自本合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2個月 為質保期,質保期由乙方免費維修至合格。超出質保期或甲方使用不當造成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維修工本費。
第六條 運輸方式、到達站、費用負擔:由乙方負擔全部費用。
第七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由乙方負擔全部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3、建筑材料到達現場后,由甲方負責卸貨。
5、出現不合格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質量檢測不合格、現場驗收不合格、與樣品質量不一致、品牌規格型號不一致、色差色號不一致、材料未經強制認證等情形),乙方無條件退換。
6、乙方不得以材料款未支付或單方要求調增合同價款等為由中途停止供貨。若在甲方未同意的情況下,乙方單方中途停止供應建筑材料,視為乙方違約,乙方須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且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不按照約定付款,乙方有權停止供貨。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簽約雙方任何一方由于受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則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故系指買賣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并且它的發生及其后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通知對方,并于事故發生后14日歷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用特快專遞寄給對方審閱確認。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 14 日歷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除合同或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六條 其他
1、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有分析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到昆明當地法院提起上訴
第七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終止。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章):云南萬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章):
地 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平原人家137號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客服電話:17387187921
工作時間:9:00-18:0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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